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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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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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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怎么确定行政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来源:北京合同诉讼律师
[导读]:   高同武律师,北京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

  高同武,北京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合同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从诉讼性质上来说,实际上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的。因此,关于行政合同诉讼的相关问题,其实是应该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的。那么,我国行政合同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行政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行政合同,正因为其民法与行政法的双重属性,所以一旦产生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就在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别适用,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程序法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法上将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法规作为审理案件的共同依据,但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之所以采用这种“分割”的原则,就是考虑到行政合同的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以及有利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行政合同纠纷在程序法上之所以选择民事诉讼法,因为行政诉讼法有着单向性,自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所以才有举证倒置,行政机关不得成为原告这类规定,这样一来,一旦将行政合同整体适用行政诉讼法,就没有适用民诉法对合同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部分进行裁判的余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这种参照毕竟不能游离于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体系之外;对规定的适用也不能够违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且“可以”与“参照”这两个用词,表明了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位阶是较低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这种自由量裁权的存在,为非行政主体的民事权利救济增添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倘若勉强适用于行政合同案件,很有可能导致“重行政而轻民事”的审判结果,且有将当事人契约自由之权利,沦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附属品之虞。况且这种有主次之分的法律适用,本身就与行政合同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特殊属性相违背。

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诉讼程序不能适用行政当事人,并且相比行政诉讼法有限的四种判决形式,民事诉讼法的裁判手段,更能够满足行政合同当事人的诉求。与其为了适应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而修改行政诉讼法,毋宁将其直接纳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更为合适。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笔者所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形态上,并非是指将行政合同必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即行政合同可以由行政庭受理,但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进行审理。

然后,从实体法角度来看,行政合同是伴随着行政管理的创新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而产生的,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国目前很难形成一部统一的规制该类合同的法律,对其的调整通常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在对行政合同纠纷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抛开民事或者行政之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或当事人的诉求,分别适用民事或行政法律法规。同样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本文第三小节中说过行政合同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但是并非表示《合同法》是完全被排除在准据法之外的,其原则及一些规定仍然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参照。

行政合同的实体法律适用,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以及为了自己合法权益的非行政主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果出于一方利益的考量必须损害另一方利益时,该损害也应当是在一种合理的限度之内。因此,一定要明确给行政合同界定适用哪一部法律或者划分到公法或者私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有失偏颇。

对于行政合同诉讼,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民事法律内容来看带,还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共同来进行法律适用,也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共同进行思考,才能更好更准确的进行调整。

怎么确定行政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怎么确定行政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做了相关规定: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原则

根据《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我们可知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涉及到行政合同诉讼的相关的问题首先要先确定好诉讼的法院,管辖权的归属对案情的影响有时候是很大的,所以诉讼人应该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可以权衡利弊,在上面的两个选项中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为自己胜诉争取到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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