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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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京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打官司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费用:
一、法院收取的费用: 1、案件受理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专家费用;; 说明: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
二、聘请律师费用: 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 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对于常年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通常采取5-8折优惠收费;
三、杂费 办案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工商查询、交通、通讯、住宿、复印等杂费; 如聘请律师,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所产生的该类费用可凭票据实报实销或事先与当事人约定包干的方式;
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明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对视听资料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视听资料应该当庭播放或输出,允许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辩论,书记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好笔录。2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除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辩驳外,法官可以让当事人进行论证和质证,对其中技术性强的,法官认为需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或委托有关的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3视听资料的载体一般除人为因素进行破坏极为容易外,也可能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遭到破坏,从而使载体中的内容被消灭或部分毁灭,因此应当注意保存。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对民事案件的证明起了很大的作用,视听资料最能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客观、真实地查明案件真实。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